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太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高新区新科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快(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MATHIASALBRECHTKAMMUELLER,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太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通快(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通快(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供给申请执行人常州太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编号A0045J0164、A0045J0165、A0045J0166、A0045J0167的4套数控机床的控制器型号更换为博世PNC-P;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通快(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411执4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