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0104执2463号
申请执行人:赵俊,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执行人: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1栋19层B座1910.
法定代表人:孙发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47693.21元、执行费16876.93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全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者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