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4-5号
原告:赵俊。
委托代理人:杨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孔鹤霏,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杰,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俊与被告***、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