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632号
原告山东淑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淑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淑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淑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淑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华庆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