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2民初2313号
原告:姜**,住吉林省辽源市。
原告:*宏伟,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
负责人:韩东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伟诉被告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0元减半收取432.5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姜**、*宏伟承担。
审 判 长 陈素娟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