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某某、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284民初3569号
原告:宋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廷有,男。
被告: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
负责人:吴易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男。
原告宋国与被告王廷有、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通讯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源、被告王廷有、被告宏宇通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被告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被告吉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王廷有赔偿宋国:1.医疗费169,652.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00元(100元×83天);3.护理费1,022,876.00元(140.12元×365天×20年);4.误工费24,128.10元(141.10元×171天,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23日);5.营养费8,550.00元(50.00元×171天,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23日);6.残疾赔偿金259,000.00元(12,950元×20年);7.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6,011.05元;9.交通费1,200.00元;10.鉴定费2,500.00元。以上共计:1,552,217.15元。
二、宏宇通讯公司、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吉视传媒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由王廷有负担,宏宇通讯公司、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吉视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8日,宏宇通讯公司与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签订《磐石市吉昌镇村屯光纤入户新建工程》合同。2017年7月12日,宏宇通讯公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王廷有。王廷有转包工程后,在工程施工中,王廷有雇佣宋国进行施工。2018年7月6日,宋国在磐石市吉昌镇长崴子村麻哈辣水库西南1500米处在线杆挂线过程中,因线杆根部断裂,线杆倾倒,宋国坠地受伤。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王廷有辩称,我不应当承担宋国的赔偿责任。我是宏宇通讯公司雇佣人员,宏宇通讯公司让我领工,每月工资5,000.00元,我领工的人数是40-60人左右。宋国在吉昌镇长崴子村麻哈辣水库对面,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老杆路,宋国在线杆上给光缆挂钩,线杆在根部折断,宋国从线杆上掉落下来。宋国是通过熟人向我介绍来的。宋国受伤后,我向宏宇通讯公司汇报过,宏宇通讯公司和我均没有给宋国钱,但是我看望过宋国。宋国受伤应当由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宏宇通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7月8日,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磐石市吉昌镇文水村农网光纤入户新建工程,发包给宏宇通讯公司,双方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包括挖坑立杆铺设光缆等工程,一部分工程是架设新的电线杆,并在上面铺设光缆,一部分是利用原有的电线杆铺设光缆,关于安全生产双方约定,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签订后,吉视传媒公司向宏宇通讯公司提供了由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宏宇通讯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新建部分电线杆铺设光缆,而在马哈拉村和河北村之间的线路是利用原有电线杆铺设光缆,宋国就是在利用原有电线杆铺设光缆的施工过程中,一根电线杆折断,其相邻的左右两根电线杆也同时发生倾倒,宋国从高处坠落,造成严重伤害,所以,本起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电线杆折断和倾倒造成的,而这些原有的电线杆,是由发包人吉视传媒公司建设并一直使用,用于传输有线电视。在此次工程中,要求宏宇通讯公司在这些线路上重新铺设光缆,所以这些电线杆发生折断和倾倒,责任也完全应当由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正常情况下,即使一根电线杆发生折断,施工人员也不会从线路上掉下来,因为电线杆之间是用钢索相连,一根电线杆发生折断或者倾倒,其相连的两根电线杆通过钢索也会对上面的施工人员起到支撑作用,不会导致施工人员坠地的后果,但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两侧的两根电线杆,也同时发生了倾倒,三根电线杆发生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做了一定的调查和了解,按照国家规定,这种防腐油炸木质电线杆,代表粗细程度的杆梢直径应该达到14到16厘米,最小不小于12厘米,而出事的电线杆只到11厘米,这种七米长的电线杆的埋土深度,要求应该达到普通土1.4米,而发生倾倒的电线杆埋土深度均为一米,防腐杆的油浸深度行,按规定应达到1.5厘米,而实际这些杆表面没有油浸的痕迹,正是由于这些电线杆在粗细程度,埋土深度和防腐浸油程度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导致腐烂折断和倾倒,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吉视传媒公司承担责任。
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辩称,宋国诉讼主体错误,宋国与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将线路的铺设承包给了宏宇通讯公司,宏宇通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原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应当负责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宋国诉讼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望人民法院驳回宋国的诉请。
宋国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将《磐石市吉昌镇村屯光纤入户新建工程》发包给宏宇通讯公司,在合同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约定,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应向宏宇通讯公司提供完成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三天组织技术交流,开工前十天组织图纸会审,有权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宏宇通讯公司在输电线路等处施工前应向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认可后实施。第四款约定,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宏宇通讯公司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作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款约定,若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证明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与宏宇通讯公司存在法律关系及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依据。
2.《吉视传媒网络工程劳务承包合同》1份,证明:宏宇通讯公司将《磐石市吉昌镇村屯光纤入户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王廷有。
3.照片二张,证明宋国在施工现场受伤事实。
4.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清单、医疗票据,证明:宋国受伤共83天,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00元,医疗费169,652.00元。
5.医疗辅助器具票据,证明:医疗辅助器具费6,011.05元。
6.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宋国伤残为一级,残疾赔偿金259,000.00元(12,950元×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护理费1,022,876.00元(140.12元×365天×20年)、误工费24,128.10元(141.10元×171天,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23日)、营养费8,550.00元(50元×171天,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23日)
7.鉴定费票据,证明:鉴定费2,500.00元。
8.交通费票据1张,证明:交通费1,200.00元。
王廷有质证认为:对证据1-8真实性均无异议。
宏宇通讯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对证据6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有异议,鉴定报告没有做出对精神抚慰金的鉴定,依法判令伤残金情况下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有异议,宋国是按照吉林省2017年居民服务平均工资水平日工资(140.12元/天X365天)计算年护理费,但是年护理费的标准吉林省统计部分有直接公布每年是36,572.00元,每日是140.12元,所以采用应该每年是36,572元。
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该合同中明确了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与宏宇通讯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对证据2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不清楚,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与宏宇通讯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在13.2.3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宏宇通讯公司如转包给他人,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证据3与本案焦点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5、7、8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同宏宇通讯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王廷有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宏宇通讯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该合同与宋国举证的证据1一致。合同10.2条宏宇通讯公司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宏宇通讯公司承担。合同10.5条宏宇通讯公司有权拒绝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违章指挥,若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附件内容,宏宇通讯公司施工内容包括自建杆路铺设钢绞线和光缆,也包括原有杆路铺设光缆。
2.图纸,证明:三根倒塌电线杆,折断的电线杆路是原有杆路。
3.照片五张,证明:折断的电线杆,折断的位置是在土下30公分,两侧倒塌的单路是连根拔起倒的,杆稍直径是11厘米,木杆表面的防腐油浸的表层达不到15毫米,木杆儿身通有裂痕。
4.光缆线路防腐油杆标准规范,证明:对木质电线杆的粗细程度,油浸深度,埋土深度有明确规定。该规范出处不明,在网上查询。杆稍的粗度要求是14-16厘米,最低12厘米,油侵深度大于15毫米,埋土深度普通深度1.4米,水田松土1.5米,本案事发地应是松土。
宋国质证认为:对证据1-4均无异议。王廷有质证认为:对证据1-4均无异议。
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问题有异议,该合同中明确了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与宏宇通讯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证明问题与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没有关联性,现场施工是宏宇通讯公司。对证据4不能作为本案抗辩主张的依据。并不是双方合同规定的规范。
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合同8.3款中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4款的重新检验,约定了原有的线杆隐蔽工程,应当对原有线杆地面以下进行剥离,查看是否符合标准继续使用,如果不能使用,作为施工方告诉发包方更换线杆。第10条约定宏宇通讯公司安全注意事项。合同13.2.3款约定宏宇通讯公司不能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宋国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王廷有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宏宇通讯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8.3款、8.4款不能证明其所证明的问题,该条款中提到的隐蔽工程与验收和重新检验都是指发包给宏宇通讯公司的新建杆路,而在原有杆路上铺设光缆,不存在隐蔽工程,也不存在重新检验的问题,该条款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与宏宇通讯公司签订《磐石市吉昌镇村屯光纤入户新建工程》合同。2017年7月12日,宏宇通讯公司与王廷有签订《吉视传媒网络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王廷有承包工程后,王廷有雇佣宋国进行线杆挂线施工。2018年7月6日,宋国在磐石市吉昌镇长崴子村麻哈辣水库西南1500米线路处,宋国在给线杆挂线过程中,因线杆根部断裂,线杆倾倒,宋国坠地受伤。宋国受伤后住院治疗,住院83天,花医疗费169,652.00元。宋国经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国伤残为一级。为此,宋国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本案系王廷有与宋国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王廷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宋国请求王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宋国与宏宇通讯公司不存在直接民事法律关系,但宏宇通讯公司非法转包给没有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廷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宇通讯公司应当与王廷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系发包方,将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宏宇通讯公司,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与宋国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吉视传媒公司系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的总公司也与宋国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宋国请求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和吉视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宋国在请求赔偿时,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其收入主要来源系务农,对宋国请求按“农村居民”赔偿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
宋国在受害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且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宋国有过错的抗辩主张,宋国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宋国请求赔偿的范围、标准、数额,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进行裁判。
对宋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宋国伤残评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残疾赔偿金中体现,宋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廷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宋国医疗费169,65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00元(100元×83天)、护理费1,022,876.00元(140.12元×365天×20年)、误工费24,128.10元(141.10元×171天)、营养费5,130.00元(30.00元×171天)、残疾赔偿金259,000.00元(12,950.00元×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6,011.05元、交通费1,200.00元、鉴定费2,500.00元。以上共计:1,498,797.15元。
二、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宋国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0.00元,由宋国负担481.00元,由王廷有负担18,289.00元。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对王廷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289.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