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与宋国、王廷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H9-107门市(易诚家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廷有,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审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河南街磐呼路南一中北侧。
负责人:吴易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仁德集团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男,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国及原审被告王廷有、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磐石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4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被上诉人宋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源,吉视磐石分公司与吉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廷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宏宇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按照每年36572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20年的护理费为731440元;二审诉讼费用由宋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应按年标准计算护理费,而非日标准×365天计算。一审法院判决宋国的护理期限是20年,护理期限是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所以宋国的护理费应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中护理费标准36572元每年计算20年即731440元,而非按照日标准140.12元每天×365天×20年的计算方式计算。综上,宏宇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宋国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吉视磐石分公司、吉视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已判决吉视磐石分公司、吉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此次开庭涉及的赔偿标准事宜与吉视磐石分公司、吉视公司无关。
王廷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宋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王廷有赔偿宋国:1.医疗费16965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100元×83天);3.护理费1022876元(140.12元×365天×20年);4.误工费24128.1元(141.1元×171天,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2月23日);5.营养费8550元(50元×171天,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2月23日);6.残疾赔偿金259000元(12950元×20年);7.精神抚慰金500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6011.05元;9.交通费1200元;10.鉴定费2500元。以上共计:1552217.15元。二、宏宇公司、吉视磐石分公司、吉视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王廷有负担,宏宇公司、吉视磐石分公司、吉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8日,吉视磐石分公司与宏宇公司签订《磐石市吉昌镇村屯光纤入户新建工程》合同。2017年7月12日,宏宇公司与王廷有签订《吉视传媒网络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王廷有承包工程后,雇佣宋国进行线杆挂线施工。2018年7月6日,宋国于磐石市吉昌镇长崴子村麻哈辣水库西南1500米线路处,在给线杆挂线过程中,因线杆根部断裂致线杆倾倒,宋国坠地受伤。宋国受伤后住院治疗,住院83天,医疗费169652元。经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国伤残为一级。为此,宋国遂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本案系王廷有与宋国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王廷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宋国请求王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宋国与宏宇公司不存在直接民事法律关系,但宏宇公司非法转包给没有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廷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宇公司应当与王廷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视磐石分公司系发包方,将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宏宇公司,吉视磐石分公司与宋国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吉视传媒公司系吉视传媒磐石分公司的总公司,也与宋国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宋国请求吉视磐石分公司和吉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受害人宋国在请求赔偿时,按农村居民标准要求赔偿,其收入主要来源系务农,对宋国请求按农村居民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宋国在受害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且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宋国有过错的抗辩主张,宋国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宋国请求赔偿的范围、标准、数额,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进行裁判。宋国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宋国伤残评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残疾赔偿金中体现,宋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廷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宋国医疗费169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100元×83天)、护理费1022876元(140.12元×365天×20年)、误工费24128.1元(141.10元×171天)、营养费5130元(30元×171天)、残疾赔偿金259000元(12950元×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6011.05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500元,以上共计:1498797.15元;二、宏宇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宋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770元,由宋国负担481元,由王廷有负担18289元。宏宇公司对王廷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289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王廷有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护理费应按年计算还是按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费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同时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零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中“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误工标准计算”的规定及吉林地区的司法实践,护理费足年的应按年误工费计算标准计算、足月的按月标准计算、不足月的按日标准计算,故宋国的护理费应按每年36572元支持二十年,而不应按日标准140.12元×365天×20年的计算方式计算,本院对此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宏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4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
二、王廷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宋国医疗费169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100元×83天)、护理费731440元(36572元每年×20年)、误工费24128.1元(141.10元×171天)、营养费5130元(30元×171天)、残疾赔偿金259000元(12950元×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6011.05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500元,以上共计:1207361.15元;
三、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宋国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70元,由宋国负担481元,由王廷有负担18289元;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对王廷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289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672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负担4056元,由被上诉人宋国负担16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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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高?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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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日期}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2民终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