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男,1965年7月20日生,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律师。
被执行人:王廷有,男,1967年1月24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H9-107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国与被执行人王廷有、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廷有、吉林省宏宇通讯有限公司向宋国给付赔偿金1225650.15元。案件受理费1466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吉02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