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4913号
原告:吉林省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盈嘉大厦1单元719室。
法定代表人:闫淑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天,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22号楼329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昌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贸公司)、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天、孙伟,被告京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被告捷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为原告更换一台新的地源热泵(原型号)并赔偿延迟交工损失14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北京京贸克莱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京贸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向京贸公司购买二台地源热泵,交货地点在山西太原卷烟厂院内,销售价格每台51.5万元,合计103万元。2017年7月24日,地源热泵安装完毕后,生产商捷联公司委派调试员程龙对地源热泵机组进行调试,认定现场水压、电压、电流、循环水泵流量、扬程均合格,检测结果为:经测试机组运行良好,各项数据正常。2017年11月6日,地源热泵安装完成后正式运行,经过138小时就发现1号热泵机组回路2低压报警,11月7日经捷联公司售后工程师检查确认1号机组蒸发器泄漏。原因是地源热泵l号机组第二回路蒸发器中间的换热铜管断裂出现泄漏,致使热源水进入制冷系统所致。当时,在现场的原告工作人员发现1号机组内的定距管没有固定,在螺杆上是能够转动的。后原告以该热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京贸公司更换新的地源热泵;京贸公司立即向捷联公司汇报了此事,捷联公司给原告反馈的信息表明,地源热泵的定距管在螺杆上能够转动是正常现象,换热铜管断裂是原告的热源水循环系统水流量过大导致,因而拒绝更换。现在,由于太原卷烟厂l号地源热泵机组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原告在太原卷烟厂工程迟迟无法交工。原告认为,首先,京贸公司地源热泵说明书及现场机组检测调试报告并没有对热源水循环系统水流量有任何警示性要求;其次,国家能源局《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8.4.1规定:“应设置拉杆和定距管或其他能把一系列折流板固定在一起的合适方法,它们的材料与折流板类似”。因此,定距管在螺杆上能够转动违反了该行业的国家标准,而且,定距管在螺杆上能够转动可以引起换热铜管断裂;其三,京贸公司是地源热泵的销售商, 捷联公司是地源热泵的生产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京贸公司辩称,被告一和原告只是商务过程,双方买卖过程和出具发票过程合规合法,关于技术问题都是原告和被告二之间进行的,法院的程序问题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捷联公司辩称:1.更换地源热泵和赔偿14万元损失原告不能同时提。2.在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合同法第111条有规定,出现问题被告二可以修理,原告一直未让被告二接触设备维修,只让更换,铜管完全可以通过更换来解决。3.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4日,甲方润田公司与乙方京贸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甲方向乙方购买克莱门特地源热泵2台,型号PSRHH3302.C-Y-LN,每台自带消音罩、MODBUS卡及带两器水泵节点,单价51.5万元,合计103万元;交货地点为山西太原卷烟厂院内;交货期为合同签定后,以首付款日期为准,乙方在50-60天内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乙方负责机组的开机调试,机组开机正常运行12小时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即属验收合格;厂家提供的保修期为开机调试合格后24个月或货到现场27个月,以先到为准;首付款为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2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29.4万元;第二期款为机组生产完后,乙方通知甲方发货,发货前甲方付清全部余款,即73.6万元;如乙方延期交货及延期调试,延期期间,应每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本合同共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技术要求、附件二克莱门特机组的安装要求、附件三售后服务和技术保障),是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签约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7年7月24日,地源热泵安装完毕。捷联公司委派调试人员对地源热泵机组进行调试,检测结果为:经测试机组运行良好,运行数据正常。2017年11月9日,涉案1号热泵机组出现故障。就此润田公司与京贸公司、捷联公司经过协商未果。
诉讼中,润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对涉案机组地源热泵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定距管可以转动能否造成换热铜管泄露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上述鉴定工作。该机构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鉴定标的物定距管与折流板之间存在间隙,并且定距管能够在固定螺杆上可以左右移动是鉴定标的物的质量缺陷。2.鉴定标的物定距管可以左右移动理论上可能会造成换热铜管的泄露。2018年12月21日,捷联公司申请对涉案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进行全面破开设备的鉴定。2019年11月2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鉴定标的物出现故障的原因是内部有一根铜管出现了断裂。2.鉴定标的物断裂铜管的外表面存在微裂纹和凹坑等原始表面缺陷是其断裂的主要原因,鉴定标的物在运行时的水流压力及腐蚀性介质的存在加速了鉴定标的物铜管的断裂。
另查:(一)2016年4月18日,甲方京贸公司与乙方捷联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及《合同变更》,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克莱门特地源热泵2台,型号PSRHH3302.C-Y-LN,每台带MODBUS通信协议及带两侧水泵节点,每台设备自带整体消音罩;单价42万元,合计84万元;交货地点为山西太原卷烟厂院内等。
(二)京贸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京贸克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
(三)2018年2月26日,甲方润田公司与乙方北京百富诚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南路21号;合同内容为地源热泵主机蒸发器更换及维护保养压缩机、冷凝器、系统管路、干燥、冷冻油、制冷剂等;合同总价为140 000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付蒸发器设备款78 000元,更换完成后设备运行调试完毕,达到客户使用要求后付款55 000元,尾款7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2018年3月12日,润田公司支付北京百富诚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78 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润田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发票、机组检测调试报告、设备维护维修报告、回复、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被告捷联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合同变更、送货单、机组调试接收单,以及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案件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涉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委托出具的二次鉴定意见分别为:“1.鉴定标的物定距管与折流板之间存在间隙,并且定距管能够在固定螺杆上可以左右移动是鉴定标的物的质量缺陷。2.鉴定标的物定距管可以左右移动理论上可能会造成换热铜管的泄露。”“1.鉴定标的物出现故障的原因是内部有一根铜管出现了断裂。2.鉴定标的物断裂铜管的外表面存在微裂纹和凹坑等原始表面缺陷是其断裂的主要原因,鉴定标的物在运行时的水流压力及腐蚀性介质的存在加速了鉴定标的物铜管的断裂。”据此,本院认定涉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二、捷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原告诉称,京贸公司是地源热泵的销售商,捷联公司是地源热泵的生产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2.捷联公司在庭审中称,原告将捷联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为原告与京贸公司,捷联公司并不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要求捷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京贸公司和捷联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另案解决。三、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鉴定标的物断裂铜管的外表面存在微裂纹和凹坑等原始表面缺陷是其断裂的主要原因,原告选择要求京贸公司更换设备的诉求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2.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原告在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更换设备义务的情况下,又要求对方赔偿原告另外购置设备的损失14万元的诉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更换克莱门特地源热泵一台,型号为PSRHH3302.C-Y-LN;
二、驳回吉林省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第一次鉴定费10 000元,由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吉林省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次鉴定费125 000元,由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永斌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