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76107L。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劳务费1296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69元,减半收取1784.5元,由原告***负担369.5,被告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5元,被告负担的的案件受理费由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784.5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
2.2023年3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23年2月28日、3月30日、4月19日、5月8日、6月1日、7月13日、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无车辆。
4.2023年3月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5.2023年3月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信息。
6.2023年6月22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3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8.2023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
9.2023年8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1035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