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

东莞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973执50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山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学。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委托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法院辖区内的财产,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催办函,至今尚无回复。
本院通过在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管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等银行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另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3执501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