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

东莞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与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722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