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81民初339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阳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6841716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成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虹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下欠运输费94638.00元,违约金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原告***和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
位于106国道麻城上畈至××段××段××段工程土石方运输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工期、验收标准、单价及计量方式、付款方式、乙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结算后,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载明下欠运输费142638.00元,余款在2021年春节前付清。2021年底被告付款48000元后,仍下欠94638.00元。被告未依约给付运输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诚实信用,依约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笫八百零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虹天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异议,工程已经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我方应给付原告差不多93万元工程款,我方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直到2021年5月12日经双方结算,我方下欠原告的运输工程款142638元,公司出具了证明,并在证明上约定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后来公司在2021年春节前后支付了48000元工程欠款,仍下欠94638元,后来公司再未支付。我方计划于2023年1月20日前付清工程欠款。原告起诉的50000元违约金过高,因为工程款将近100万元,公司已经支付了差不多90%,支付了大部分,只有小部分还未支付,虽然违约了,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5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106国道麻城上畈至××段××段××段工程土石方运输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还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工期、验收标准、单价及计量方式、付款方式、乙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主体工程于2020年春节前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应付给原告的运输工程款90余万元,扣除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支付的运输工程款,截至2021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输工程款337518元,之后被告又支付了近20万元的欠款,2021年5月1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运输款142638元,被告出具了书面证明,并约定在2021年春节前付清。被告于2021年春节前向原告支付了48000元欠款,仍下欠94638元未支付。遂酿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虹天公司发包的土石方运输工程,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
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对应付的运输费用进行了结算,被告也陆续支付了绝大部分款项,但仍下欠部分款项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运输费用94638元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双方就合同价款已进行了具体结算,被告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但在双方2021年5月12日最后一次结算后,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仅支付了部分欠款,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的运输欠款,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50000元,但被告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义务,该约定的违约金在本案中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调整,结合合同总价款的金额、被告已履行合同的情况、尚欠尾款的数额及时间、被告的违约责任等因素酌定调整违约金为16000元较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的运输费94638元及违约金16000
元,合计11063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查询,拟证明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3、《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拟证明1、原、被告就土石方工程施工签订了承包合同,对施工地点、单价及计量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2、依该合同第九条之约定,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50000元的违约金。
4、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湖北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42638元,约定在2021年春节前付清,但是,届时被告只付款48000元,迄今仍下欠94638元的事实;同时,违反约定,构成违约的事实。
二、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附2:麻城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户名: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还中心民事案件涉案款项
账号:8201********
开户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