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监6号
原审原告: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合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星,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住河,住河南省汝阳县div>
原审被告: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702。
法定代表人:马江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做出(2019)豫039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送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杨超锋
审判员 李瑞丽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