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1118号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江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本院作出的(2019)豫039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03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