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周,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工业园区杨冢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合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1702。
法定代表人:马江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混凝土公司)、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垠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黄河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严重剥夺了***的诉讼权利。本案存在两张除添加***同意担保笔迹以外均一致的结算单,原审判决在查明该事实的基础上,未依法准许***的笔迹鉴定申请,并依据结算单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剥夺了***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对结算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确认结算单上事后添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内容系虚假、伪造的。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黄河混凝土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依据的结算单,***在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豫0391民初92号民事案件中,均表示无异议。二、***作为涉案混凝土买卖的具体经办人,2014年12月25日自愿作出对混凝土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现予以否认,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三、涉案混凝土用于红垠建筑公司承建的洛阳丽水景江实业有限公司酒店项目上,红垠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超与***系兄弟关系,为逃避向建材供应商等支付货款,怠于行使向项目发包方索要工程款的权利。***提起本案再审申请,目的是为了拖延执行。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依据载有***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结算单,认定***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适当。在(2016)豫0391民初92号民事案件中,黄河混凝土公司向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载有***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结算单,且该案中,黄河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在庭审发表质证意见时,表示对该结算单“无异议”,应视为当时***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是认可的。现***否认该结算单的真实性,即否认其自我质证意见,且没有合理理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判决依据载有***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结算单,认定***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对结算单上的内容书写时间、笔迹是否一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并不影响其前期认可的事实,所以没有鉴定必要,原审判决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娜娜
审判员  焦新慧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