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0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麻海林,男,汉族,1965年12月0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麻闺,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李红峰,男,汉族,1978年0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麻方明,男,汉族,1975年04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王殿超,男,汉族,1993年0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宋高伟,男,汉族,1979年0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宁小锋,男,汉族,1989年0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张轲,男,汉族,1983年0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6年11月0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王小练,女,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张开升,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刘月,女,汉族,1964年04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段卫彪,男,汉族,1969年11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洛龙区。
申请执行人:付月平,女,汉族,1969年0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洛龙区。
申请执行人:石松田,男,汉族,1963年0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男,汉族,1984年08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麻帅,男,汉族,1992年0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王文晖,女,汉族,1991年03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余水元,男,汉族,1976年0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1702。
法定代表人:马江超。
段卫彪、付月平、李红峰、刘月、麻方明、麻帅、麻闺、麻海林、***、宁小锋、石松田、张轲、宋高伟、王殿超、王飞、王文晖、王小练、王亚杰、***、余水元、张开升、***申请执行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汝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汝劳人仲案字[2019]第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442454元,案件执行费6537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股票、证券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4.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及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发现该公司现已歇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超作出拘留十五的决定但未找到其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42454元,案件执行费6537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常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