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1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702。
法定代表人:马江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江超,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王翠品,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江超、王翠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3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43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653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银行开户,但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账户已被别案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马江超名下有豫A×××**号车辆,王翠品名下有豫C×××**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称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财产早已处置完毕,可不予查封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过多次核查、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情况,并称被执行人一直在外躲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现居住线索。
六、依法对所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江超、王翠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