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丽水景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91民初643号
原告: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1702。
法定代表人:马江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丹丹,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丽水景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洛阳高新区城市监察管理局院内北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晨星(实习),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丽水景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妙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