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翠X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刑初432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22XXXX,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X路莲花X村紫X花园X楼,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李某,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系被告单位董事办公室助理。
被告人***,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2019年7月5日深圳市光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5日对其执行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8月9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劲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屈文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深圳市XX运输委员会工作人员安某利用担任深圳市XX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枢纽港航部、东部建设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主动收集的重要信息,将其收集的南X快速路X期绿化工程项目尚未公开的信息透漏给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下称翠绿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2016年5月,翠绿洲公司以深圳市国X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合作方公司名义成功中标该项目的三个标段,为表示感谢,***送给安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万元。为了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翠绿洲公司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称翠绿洲公司系规模大、资质好、项目多的良性经营企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被追诉前跟随办案人员到留置点接受讯问,是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对破获安某受贿案有关键作用,是初犯、偶犯,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深圳市XX运输委员会工作人员安某(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翠绿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曾商议如安某能帮助翠绿洲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可获得一定的好处费。2015年下半年,时任深圳市XX公用设施建设中心综合部部长的安某,利用兼任深圳市XX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枢纽港航部、东部建设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主动收集南X快速路X期绿化工程项目的项目规模、招投标计划、招投标方式及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将这些尚未公开的信息透漏给***,让***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便顺利承揽该项目。2016年5月,翠绿洲公司以深圳市国X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合作方公司名义成功中标该项目的三个标段,总标的额为人民币8086.861万元(币种以下同),翠绿洲公司为工程实际承建方。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1月、2017年12月分三次送给安某好处费共计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安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100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2018年12月,因深圳市XX运输委员会的相关人员被纪检机关调查,经安某与***商议,由安某将200万元连带利息共计227.6万元经由李某(安某女朋友谭某的侄女)的账户转到***的银行账户,以此逃避调查。
2019年7月5日,光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带至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点光明分点调查。调查部门接触***之前掌握了其向深圳市XX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原副主任安某行贿人民币400万元的相关问题线索。
关于***收取的安某转回贿款共计227.6万元,已由***主动上缴,现暂存本院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受贿人身份证明,工程项目相关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谭某、李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来源清楚,制作收集程序合法,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作为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调查部门接触***之前掌握了其向安某行贿400万元的问题线索,其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自接受调查起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根据***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冲抵罚金)。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已缴纳的保证金予以冲抵)。
三、被告人***上缴的行贿款人民币227.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胡  忠  平
人民陪审员 邓  琦  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霞(兼)
书记 员代 盼    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二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