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5055号
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一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6859852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莲花三村紫玉花园12楼C座,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742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诉讼来院。因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1元,减半收取66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