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中苗联(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6116号

原告:中苗联(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五层502之十。

法定代表人:刘青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礼,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莲花三村紫玉花园12楼C座。

法定代表人:陈浩强。

原告中苗联(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苗联(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苗联(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苗联(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苗联(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文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巧铃

书记员张茵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