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谊路**。
法定代表人:华万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淮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心,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爱明,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审理的(2019)甘01民初903号原告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当事人相同,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类,故本案可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5.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
本案并入本院(2019)甘01民初90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王 博
审 判 员  阎文虎
审 判 员  陶生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玄丝遥
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