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97号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1号厂房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谊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华万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重庆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原审被告天审理过津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57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格力公司因运通公司申请撤回对其起诉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格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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