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1949号
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华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开沃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邵桁。
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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