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3民初308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东淮纺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帝奥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扣除了相应的调解期限。原告***、反诉原告淮北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淮北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8.5元,由淮北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孟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