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6017号之二
原告:上海东洲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红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东洲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9日申请追加上海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煜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东洲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洲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83.13元,财产保全费3,504.13元,均由原告上海东洲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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