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意恒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意恒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02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奇,男,系该行职员,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意恒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意恒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宝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