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008某某与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4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锋,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罗勇

审判员杨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