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4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锋,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罗勇
审判员杨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