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3908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