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6796号之一
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丁冒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