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6243号
原告:申建,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
原告申建与被告**、南通盛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建负担。
审判员冒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群
书记员沙臻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