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4965号
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亮星保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国伟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