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52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由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
法官助理姚淑记
书记员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