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新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3104号
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丽,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新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连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南浔新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与被告湖州南浔新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