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2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487248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款清,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查询如下:
1.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信息,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3.通过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相关登记资料。
4.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等财产线索)。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法人下落不明,无法实施司法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款全部未到位。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