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103民初972号
原告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87248-6,住所地河南省垣县恼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阿拉尔新世通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纬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新世通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