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3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占伟,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审理案件。根据一审卷宗记载,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缺席审理天桥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而**公司签收开庭传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6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侯 春 丽
审 判 员 徐 振 平
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 涤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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