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东晟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3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占伟,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审理案件。根据一审卷宗记载,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缺席审理天桥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而**公司签收开庭传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6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侯 春 丽

审 判 员 徐 振 平

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 涤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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