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好农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19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好农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好农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好农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458329元和利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好农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因公司现在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并已与申请人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暂缓执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58329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好农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458329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敏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