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400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1幢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095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高:福建省宇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畲族乡青水路1号文化大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09622901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宇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于2019年1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于2019年1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38元,减半收取计12269元,由***负担。
审判员巫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