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4民初207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福建省清流县。
原告:梁亮琴,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华,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宁化县,福建省宁化县泉上镇黄新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宁化东华山寺,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济村乡长坊村东华山,组织机构代码09813241-4。
负责人:释衍定(俗名张小民),该寺住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根,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1幢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0959V。
法定代表人:张兴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梁亮琴、***与被告***、宁化东华山寺、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梁亮琴、***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梁亮琴、***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亮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3元,减半收取计7,081.50元,由***、***、梁亮琴、***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兴
人民陪审员  张标杰
人民陪审员  曾元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兰 翔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