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3294号
原告: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09***Y。住所地:永安市巴溪湾大道****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安市文体广电出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477B。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区政府办公大楼附*楼*层。
负责人:厉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局职工。
原告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文体广电出版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