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1117号之一
2020年5月13日,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已经由临沂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2020)临仲裁字第225号]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耿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