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790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书记员  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