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6865号
原告:山东国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94QRC092,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通达路和二级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745047588,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金雀山东路风景嘉园沿街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国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原告山东国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国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国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国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