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金雀山东路风景嘉园沿街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