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金雀山东路风景嘉园沿街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