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5号
原告:罗庄区巨硕建材经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325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滨河东**昇街交汇处环球阳光城总部7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罗庄区巨硕建材经销中心与被告临沂创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罗庄区巨硕建材经销中心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庄区巨硕建材经销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庄区巨硕建材经销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罗庄区巨硕建材经销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