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武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431号之一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08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43904855。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惠,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武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451033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武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申请费970元,共计1585元由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黎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博民

书 记 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