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431号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总经理。
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武纪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纪伦,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纪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纪伦所有的价值9.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纪伦所有的价值9.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