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431号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总经理。

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武纪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纪伦,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纪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纪伦所有的价值9.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纪伦所有的价值9.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