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138号
原告:乌海市鼎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575654160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解放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
被告:江苏龙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1223649M,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洪伟。
原告乌海市鼎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乌海市鼎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海市鼎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雅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萍